电力的使用和蒸汽机的发明等科技成果,带来了近现代社会的工业文明。但是,在我们认识自然科学推动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不要忽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建立一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同样会像使用电力和蒸汽机那样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法人制度的建立就是一例。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不同于自然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作为经济活动的民事主体,基本上是有生命的人。但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及大工业的兴起,决定必须在法律上规定一种新的民事主体,即规定一种不同于生命体的公民的另一种社会组织体为法律上的人,即法人。这是因为,资本主义大企业,如铁路、银行、矿山、大工厂等,单靠自由竞争时期某个资本家的财产是无法成立的,必须由许多人联合起来,共同投资方可建立。于是,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公司应运而生。公司就是典型的法人组织,最早设立的是17世纪初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及荷兰的东印度公司。
法国在民法典制定后不久,即制定了公司法。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完善的法人制度。法人不仅能集中社会资金从事社会化大生产,而且还可减少资本家投资的风险,使资本家可以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不同的公司之中,由于社会的发展总会使多数公司赢利,而某个资本家一般来说即使其投资的某个公司破产,他仍可从投资的其他几个获利的公司中得到补偿,仍可从总体上赢利,从而就避免了独自经营破产的风险。因此,法人制度,备受资本主义民法学者所赞誉,被称为不亚于电力的使用和蒸汽机发明的法制创造。
社会主义仍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其法律主体中也必须有法人的存在。因此,我国民法通则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经验,借鉴国外立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法人制度。
法人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体,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