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643号建议的答复可知:
关于二轮、三轮电动车的产品属性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因此,在建议中提到的二轮、三轮电动车产品中,仅有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二轮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是否需要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5条,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动自行车”。因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产品属于电动摩托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GB/T24158-2009)国家标准,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应申请登记、悬挂号牌、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驾驶人应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