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十年以上,复员后一般安排什么工作?

2025-02-23 16: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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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当兵十年以上,根据相关规定复员后暂不能够满足安排工作的要求。

2011年底颁发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 第二节 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①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②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③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④ 是烈士子女的。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第六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全程退役,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① 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③ 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④ 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⑤ 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⑥ 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⑦ 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⑧ 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⑨ 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前款第⑥、⑦、⑧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注:申请程序是,个人提出申请,基层党支部申报,团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核,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审批。统一填写《士官有条件全程退役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