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有效期不同
聘用者干部有期限,定期签订合同延期。
2、职位等级不同
聘用制干部不能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而事业单位干部可以。
3、档案存放地不同
聘用制干部的档案存放在人事部,正式干部档案在组织部。
扩展资料:
改革历程:
1991年10月1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认为“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
但是缩小了可聘任为干部的人员范围即限定为本企业工人;由于该文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事实上把事业单位的“聘干”也纳入了管理范围。
1993年8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制度随之确立;
1994年12月30日,广东省在《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则明文指出“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不需要国家拨给经费,并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为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其招聘干部不适用本规定。”
这才有了一点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意思。应该说这样的规定是符合聘干政策本意的。
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规定“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按此,如果接收单位是无权签订聘用合同的前述事业单位,该聘干也应该自动恢复其工人身份。
2001年8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错误做法。
在职五大毕业生需要调整工作的,要一律按照规定条件,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进行,不再搞身份转干及相应的工作安排。
政府人事部门和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再进行以工代干和转干的审批工作。虽然聘干的本质实际上还是以工代干,但这个文件停止的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代干和转干审批,而对聘干工作则没有明文规定,从而导致各地方对于聘干宽严不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聘用制干部
事业单位的聘用干部就是没有编制的合同工,不是财政供养人员,在人社局工资福利科是查不到此人的,是没有向上通道的,待遇当然有区别,既然是聘用干部,你的工龄相对其他干部就短,肯定就没有高级职称,工资肯定比有高级职称的人低。如果你是在自收自支的单位还好,如果单位效益好,你的福利相对较高,如果你是在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的机关工作的话,其他有编制的干部都转参公了,或者已经是公务员管理了,人家拿公务员工资,各项工资福利都随政策浮动,聘用干部你是不可能拿到公务员工资的,当然现在有些地方是在试点聘用制公务员,但这是少数,国家给的事业编制数是不变的,大体的思路是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所以聘干做不了公务员,待遇区别以后只会越来越大了。
刚开始实行聘用干部的制度时,二者是有区别的。主要区别以及演变是:
1、聘用者干部有期限,定期签订合同延期。但到后来,聘用干部合同基本上不续签了,默认终身有效。退休待遇也一样。
2、原先规定聘用制干部不能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执行了几年就不执行了,现在很多聘用制干部的级别还相当高
3、原来聘用制干部换单位的程序和“正式干部”(你所说的,实际是录用制干部)不一样,专门设计了《聘用制干部流动审批表》,现在这个表很少用了,基本上都用录用制干部的《拟调干部登记表》
薪水福利和聘用制干部、录用制干部无关,只和其他调资因素有关,入参加工作时间、职称、职务、学历、军龄等有关。
职称方面的区别,录用干部中的普招毕业生见习期满不经过评审就可初定第一个职称,而聘用制干部则只能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第一个职称,以后的都一样。
有些福利,或者一些特别的人事事项,要求第一学历必须是普招的,这也和聘用制身份无关。
基本上来说,聘用制干部基本上和录用制干部一样,区别不大。
聘用制干部一般不转为录用制干部。聘用干部也是正式干部。因此,你不必计较这个。
福利职称应该都没有什么区别。但聘干是历史事情,如果单位仍然承认,则一直可视为聘干,与干部亨有一样的待遇。如果过期不承认了,那以后就是工人身份,有可能不走职称,而走技术工人的工资系列。
现在除了公务员或参照管理,身份是不好变化的。
区别很大,告别是薪水和奖金那块差大了,福利应该相差不大。
要有转正的指标。单位有指标让领导给你转,你得和领导搞好关系,也就是古代的“跑官”。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