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2.自留地不同于责任田,不是家庭与村小组之间存在的一种(承包)合同关系;和农村宅基地的性质是一样的。即:你爷爷的死后,宅基地就应当由村小组收归集体;你家只可以继承土地上附属的财产——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子倒塌后,你家立即全部丧失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3.鉴于你大爹种香蕉的情况,该自留山已经没有你爷爷种植的可供继承的林木收益。已经应该依法归村小组集体所有;这种使用权的分配,只有村小组民主决策(户代表1/2以上通过)另行发包。
我要告对方在两个村分到自留山。要哪里找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