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和FESCO签合同的利与弊

2024-11-06 22: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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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FESCO说的再好听也就是个劳动派遣公司——

劳动派遣
这样的劳动人员虽然是在这个企业或单位上班但并不是这企业或单位的正式序列员工;
因为其所签订的合同主体是这个企业或单位委托的某劳动派遣公司(就个中介公司);
员工的保险和工资等都是由这个劳动派遣公司支付的;
也就是说你的工作公司只是你的一个工作地点罢了,没有其他任何劳动关系,就像球员被租借一样,使用权和所有权关系的翻版。

这是一些企业规避风险和控制员工数量的一种手段,贯实行于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和国企、外企等。
这样做可以减低企业的用工成本,避免企业和员工可能会发生的一些纠纷——也就是说“你是借到我这工作的,有什么问题找你的合同方(劳动派遣公司 类似于FESCO)和我没有直接关系,我的合同主体是和劳动派遣公司”,明白了吧。

你要是非做个SWOT分析的话——
S—能就业 W—权益相对不完全 O— 外企工作 T—非正式员工

这就是社会现实,自己选择吧~~
全手写,加分吧~~

针对楼下的回答——
FESCO如果不是劳动派遣公司,外企为什么要让员工的劳动合同和FESCO签订,像你说的“档案、户口、保险、福利”都是由FESCO保管和支付,然后外企再支付给FESCO并和其签订相关合同,如不是劳动派遣的关系那为什么要多出个FESCO来,还给它钱,难道是没事闲的有钱没地花了?
请你先搞懂什么是“劳动派遣”,无论是什么形式只要是劳动者工作的公司不和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第三方介入的就是“劳动派遣”,,其实楼主提出这个问题就是已经感觉到这点了,,好好工作看能力是对了,,可这个和问题本身无关。

楼下的 这就当是也给你讲解了一下。

回答2:

次日,献帝设朝,表奏玄德军功,引玄德见帝。玄德具朝服拜于丹墀。帝宣上殿,问曰:“卿祖何人?”玄德奏曰:“臣乃中山靖王之后,孝景皇帝阁下玄孙,刘雄之孙,刘弘之子也。”帝教取宗族世谱检看,令宗正卿宣读曰:“孝景皇帝生十四子。第七子乃中山靖王刘胜。胜生陆城亭侯刘贞。贞生沛侯刘昂。昂生漳侯刘禄。禄生沂水侯刘恋。恋生钦阳侯刘英。英生安国侯刘建。建生广陵侯刘哀。哀生胶水侯刘宪。宪生祖邑侯刘舒。舒生祁阳侯刘谊。谊生原泽侯刘必。必生颍川侯刘达。达生丰灵侯刘不疑。不疑生济川侯刘惠。惠生东郡范令刘雄。雄生刘弘。弘不仕。刘备乃刘弘之子也。”帝排世谱,则玄德乃帝之叔也。帝大喜,请入偏殿叙叔侄之礼。帝暗思:“弄权,国事都不由朕主,今得此英雄之叔,朕有助矣!”遂拜玄德为左将军、宜城亭侯。设宴款待毕,玄德谢恩出朝。自此人皆称为刘皇叔。

回答3:

  2 楼的不要瞎说,在中国的大部分外企都会将人事外包给FESCO之类的公司。也就是正式的劳动合同是跟FESCO签的,被雇佣者的档案,户口问题,以及5险1金或相关法律规定的福利由FESCO代管理或代缴。外企会将相应的管理费和5险1金等提供给FESCO。另外,还要和外企签一份协议合同。
  但是员工的工资都是直接由外企直接支付,同样也享受外企的其他相关福利(13个月+的工资,bonus,带薪年假等)。一句话,在外企主要看个人能力,能力行不怕没待遇;能力不行,随时准备走人。当然,楼主最好签之前和对方问清楚是否满足我上面所述,如果满足,没什么好担心的,祝楼主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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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二楼细致的讲解,令我学了很多。对于你的述说我想叽歪下,
  1, 至于你说的劳动派遣,应该就是法律中的“劳务派遣”,我的回答中没有提过关于它一个字,更无否定之意。
  2,我指你瞎说可能用词不当,但你说福利工资等都由FESCO支付,这点确实与实际不符。FESCO一般只负责法律规定的福利而已,所以我称它为人事外包。至于工资,交通住房通讯等补助金,年终奖,绩效奖等等都是由公司支付的,这部分和一些关于员工在公司的具体待遇和保障的问题,都是在和工作的外企签的一份协议里规定的。
  3,为什么外企要白给钱呢?这个问题问的好,首先鬼子们的智商不低,而且都是吸血鬼,他们肯定不是白给钱。人事外包,省了人事管理一大笔经费,而且也可能会降低用人风险。但为什么要给FESCO而不是张三李四呢?因为FESCO是国资委下的,这是由于早期法律规定决定的,就像你不能私自搞石油印钞票一样,具体你可以看看FESCO的发展历史就知道了,不再赘述。
  4,不同的公司跟FESCO的合作也不尽相同,有的外企分正式的(Regular)和合同工(Contract),将合同工的人事放到FESCO;有的则全部放到FESCO,即使全放FESCO,有的也有区别。所以我说建议楼主跟你的HR好好问问,这些东西签合同前问清楚最好,问问你们的公司人事都是怎么管理的,又分哪几类。最主要是看跟你签的协议里面的条条款款。还有,在网上问不如去找找熟悉这方面的HR,去FESCO咨询,比这里有效果。

回答4: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