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自您提交书面申请30日后便可离职,且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克扣您离职当月工资。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规定,您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