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形式,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个人独资企业有如下特点:(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3)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投资者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偿付企业债务。独资企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投资者有限的个人财产、投资者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属非法人企业.
法人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财产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法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法人仅以以法人名义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作为法人企业的股东再不存在欺诈和滥用法人有限责任的情况下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无需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企业责任。主要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在企业法上,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俩种。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指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企业全部财产规个人所有,个人对企业的全部债务负无限责任的盈利向组织。既然个人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企业承担责任,出资人和企业之间具有很强的一体性,出现问题直接由出资的个人承担即可,无需将个人与企业划分的特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