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的对象或客体,即哪些部门和单位必须接受审计。依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审计的内容是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财务收支的划分不是截然对立的,在某些方面它们是重合或交叉的。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的对象是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账目、相关资产,以及所反映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活动。同时还包括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
内部审计的特点是:①范围和作用的侧重面有所不同。内部审计既要审查会计帐目、会计行为和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更要注重审查企业的产供销等各项经济活动或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业务活动;不仅要实行事后审计,而且更注重实行事前审计;既要查错防弊,起防护性作用,更要注重为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建议,起建设性作用。实施内部审计,有利于监督部门、单位遵守政府的制度法令,完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协助内部人员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保护财产安全完整,经济而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并保证经济信息的正确、可靠。②从工作深度上看,内部审计机构是部门、单位常设的专职机构,熟悉部门、单位内部的情况,并有充分时间有针对性地做细致的审查。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相互合作,互为补充,是当代审计的一大特点。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可为外部审计提供可信赖的资料,减少外部审计的工作量。在中国,内部审计不仅是部门、单位内部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作为国家审计的基础,被纳入审计监督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章的规定,中国社会审计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审计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可承办财 务收支的审计查证事项,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以及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的咨询服务等。社会审计也称注册会计师审计或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有偿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活动。社会审计的产生源于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 社会审计制度的确立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目前中国上千家上市公司的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都必须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公告。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成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社会审计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尽管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具体的对象有所不同,但从其内容和范围上说一般均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的经济活动。
尽管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具体的对象有所不同,但从其内容和范围上说一般均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的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