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规定的理解与应用 :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法》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是:
1、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2、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3、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由于需要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实际上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了多少时间,都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法》规定的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实践上很难保障,除非用人单位同意,因此,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方。 而《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企业初次实行劳动者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和第40条第1项、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只要满足上述三项中的一项。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是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劳动者一方。
二、符合上述条件但用人单位只和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这属于推定成立无固定劳动合同关系。这和上述三种情况并列,也就说明符合上述情况但用人单位只和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并不能推定双方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劳动者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拒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三、符合上述条件但用人单位依然和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救济途径。
由上文可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员工就有权利要求续签。基于权利的相对性,自然就排除了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该视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这种情况出现后,单位应该给与员工经济赔偿金。
综上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有革命性的改观,其立法目的就是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只要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不会自动变更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一项。
很明显满足所说的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后面排除情况的话,是可以的
以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为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该条是指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A与公司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上述规定当第二次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要A提出,公司就必须与A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