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和技术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另根据本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第二条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原来属于营业税,但由于近年来“营改增”政策,将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化为了增值税应税项目。研发和技术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之所以划归这两项是由于,交通运输业虽然符合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定义,但是由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通常是销售货物的,和货物运输关系紧密。而现代服务业,就这么理解吧,现在科技发展速度快了,增值税目的是征收产品增值的部分,而现在高新技术带来的产品增值相当高,所以将其划归为增值税一类也是很好理解的。
因为属于增值税的增税范围啊
营改增后,服务也纳入增值税范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