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做了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①购、销双方存在真实交易;②销售方使用的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③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④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就应认定为善意取得发票,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善意取得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购、销双方存在真实交易;
销售方使用的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税务局在定性时是要求买方提供合同、账务凭证、银行单据等,以证明善意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