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合同双方所处地位不同。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而民事合同双方处于平等地位。
第二、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签订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而签订民事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为实现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或者是为了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调解方式不同。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予以解决。而民事合同则是通过民法进行救济。
第四、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主体行使单方变更或解除权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调整致使行政合同的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需要变更的客观情况;二是行政机关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补偿。而一般民事、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方能实施,否则,单方变更、解除或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履行合同等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