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作家庄思贤因精神病复发住进了医院,在医院得到了护士小吴的细心照料,庄思贤便立下一遗嘱,愿将《天歌乡恋》一书稿费永久指定小吴所有。庄思贤病愈出院后,不久病逝。当护士小吴拿着庄思贤的遗嘱找出版社要求支付第一次印刷的稿费时,遭到庄思贤家人的反对,他们认为庄在医院的遗嘱应无效。请问题:精神病人立的遗嘱有效吗?
庄思贤在医院住院期间书写给护士小吴的遗嘱应属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不满6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庄思贤在患精神病住院期间应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故他在病重期间所立的遗嘱应是无效遗嘱,其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精神病人属于行为能力受限制的公民,法律规定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立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_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_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不满6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应是无效遗嘱,其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