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层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如何认定违法所得的问题。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违法所得的认定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因为,首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措施应用的范围相当广泛,无论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强制性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领域,还是食品生产领域,凡是涉及到违法行为查处的,通常都要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措施;其次,关于什么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如何认定,到目前为止,没有明确的界定。这给质量技术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同案不同罚的问题时有出现。为此,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和体会,对执法中遇到违法所得问题的认定进行阐述。2004年,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给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关于办理计量违法案件有关违法所得计算的请示》中,再次就办理计量违法案件中,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的情况下,能否将其全部经营额作为违法所得的问题进行请示,国家质检总......(本文共计3页) [继续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