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力二轮车,不包括电动汽车等。一、电动车属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一、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电动车要么是机动车,要么就是非机动车,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我们平常说的电动车,如果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就属非机动车;除此以外的,都属机动车。
二、哪些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属非机动车,根据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即《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空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即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符合这三个条件的电动车,即可认定为非机动车。其他的电动车,均属机动车。
三、为什么要弄清楚电动车的属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和通行规则都不一样。主要区别有:(一)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需要投保交强险、登记上牌、驾驶人需要持有驾驶证;非机动车无此要求。(二)机动车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走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地方,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三)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比例有所照顾,即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责任时,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80%、60%、40%、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在正常责任比例上多10%)。
四、电动车是否需要登记上牌: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车,即电动自行车,目前尚无规定需要登记上牌 ,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且称之为超标电动车,依法应当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即需要投交强险,取得行驶证、号牌后才能上路。但由于我国特殊国情,超标电动车市场的庞大需求,大量的超标电动车被生产、销售,已成泛滥之势,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以及工商部门在源头上未能制止,公安机关对已经投入的超标电动车难以实施有效管理。这些非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车因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条件,无法上牌,目前厦门对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现象,一般不按无牌机动车处罚,即只警告,不罚款。但如果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则要按机动车的管理和通行规则去判断事故责任。
骑电动自行车,不需要驾驶证。
骑超标电动车,需要持有准驾车型为摩托车(E)或轻便摩托车(F)的驾驶证。其中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电动车,必须持有准驾为E的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