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三大诉讼的特征

2025-04-02 05: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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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三大诉讼证据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的不同之处:
1、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2、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所不同:
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
3、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对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采取的术语相同,均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民事诉讼法153条规定“事实清楚”,行政诉讼法54条规定“证据确凿”,但从实质上来说,法律规定的三种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相同的。
4、证明对象不同: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
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5、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证明规则。
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中。
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手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