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只是由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转化成现在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的一种福利,其本质属性是一种住房的长期储蓄,而作为储蓄,它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同样也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外的,则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在分割住房公积金时要分清资金取得的时间。因住房公积金不以现金形式存在,且存在提取时间的限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由于住房公积金非现金性和提出的限制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上述法定事由的出现,公积金所有权人是没有理由将住房公积金从其账户中提出,也就是说资金无法变现,这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抗辩方拒绝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一个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