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以后,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阅卷。《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公安移交给检察院后,律师就可以看卷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