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