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期间损坏的物品,由租客承担修补换新费用。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在出租居住期间出的问题当然是租客付钱。
都八年了,收了不少房租吧!?
卷门也在承租范围,你说租了八年正常使用也该换了,这钱该房东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