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刑诉法只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时的期限,没有规定侦查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所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关系不作为是普遍存在的,基本没有好办法。这也是中国警察为什么比外国警察牛逼的原因之一。实践中,有的送钱,有的找关系,有的上访,有的控告……,你可以根据你的具体情况采取措施。OK!
人死案灭。如果有其他同案人的,还是要继续侦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