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设置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以下具体条款
第8.3.3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第8.4.1条 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水箱:
一、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第8.6.2条 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消防水箱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
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 时,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库房,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小于7m,但甲、乙类厂房、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超过四 层的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小于10m;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内,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水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