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应指人口不集中、学校难以年年招生的地方和家庭离最近的学校也很远的地方。看您在沈阳地区的什么地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