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2024-11-05 20: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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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回答者:shimeiljd 其说法是片面的
1“私人举办学校或各种教育机构就是以赢利为目的,否则违背资本运营的基本规则,要不就是投资者疯了!!” 如何解释有人义务助学呢,比如香港的邵逸夫爵士在内地助学的事,还有外国的公益学校? 现在虽然无私的人太少,但不能否定一切啊。
2“法律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矛盾的现象经常出现。 ” 私人办学是准许的,但是,新东方是属于一个培训机构,并不是私人学校。而且职业教育法也规定并提倡这种行为啊!
你看的那个是老的教育法,应该修订了。十多年前的法律了。
新东方这样的机构属于教育事业的一部分,是培训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而且他们办学校也是好事,你可以学到知识么。至于营利的问题,你要是一分钱都不赚,你愿意去做吗? 开个学校很费精力和财力的。 外国这种培训机构很常见啊。 何况,还有其他的职业培训机构,如果嫌贵,可以到别的学校上啊

回答2: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补充说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回答3:

这个问题问的好。
实际上私人举办学校或各种教育机构就是以赢利为目的,否则违背资本运营的基本规则,要不就是投资者疯了!!
法律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矛盾的现象经常出现。

公益性质的捐助教育事业与私人举办教育机构不是一个概念!!!

回答4:

常言都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再说了:现在这社会,有钱人都是擦着法律的边在挣钱,俗话叫:擦边球!

谁愿意做亏本的买卖呀?

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