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第63条的关于价格调整的问题。

2025-02-28 15: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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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道理很简单:一是保护善意履行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对违约责任人相应的惩罚或者说承担相应责任。这也体现了民法上公平的原则。
逾期交付标的物,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所得的货款会减少,比如原来是2元钱每斤,现在是3元,仍按2元来算,交付人会划算吗?。如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如原来是3元每斤,现在是2元,按新价格2元来计,交付人的货物会贬值,怎么会对交付人有利呢?

回答2: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
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
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