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如何解决?

2025-02-27 0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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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较为注重“人和”,石某可以考虑先与其他股东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未果,石某还可以运用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以上述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的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应当收归公司所有。从以上事实来看,名山公司另外两位股东,同时作为公司的高管人员,在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与名山公司同类业务,侵犯了名山公司及股东石某的合法权益。石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收回白某和王某设立深水公司所得的非法收入并要求二人赔偿名山公司损失。 2、名山公司已经名存实亡,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设立出资比例,石某享有名山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三十,有完全的权利请求法院解散名山公司,并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石某可以先向公司提出查阅申请,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并可以依据查阅结果与名山公司另两位股东协商决定解散公司,进行财产核算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