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公司服务费是否缴纳税金?

2024-11-07 00: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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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所以A公司要按技术服务计缴增值税;您公司对外付款时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根据税收协定,劳务场所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是: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所以,A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形成经营活动的场所、机构,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没有超过六个月的,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该营业利润在A公司该国交所得税,不在中国交所得税;若构成常设机构,应当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收入减成本、费用等扣除项后),适有25%的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合以上政策,对境外支付经营费用款项的涉税情况分类如下:

一、增值税

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的纳税人要交增值税。通常情况下,境内的增值税业务是:

1、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2、不动产相关的销售或租赁中,不动产在中国境内;

3、矿产资源使用权的转让的,矿产资源在中国境内;

4、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5、劳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内;

特殊情况

以下境内单位作为购买方,购买境外单位的业务,不属于境内增值税业务:

1、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和有形动产;

根据以上规定,向境外单位支付我国增值税应税业务的款项时,境外机构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场所的,付款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企业所得税

1、不考虑税收协定的情况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经营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收入减成本、费用等扣除项后),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与经营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按预提所得税税率10%,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2、有税收协定的情况

一般税收协定约定,营业机构、场所的营业利润在非居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当营业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时,要在中国境内就与该营业机构、场所相关的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与经营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按税收协定约定的预提税率,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回答2:

看看这篇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企业支付给境外公司和个人设计费用的税收政策 作者:侯中华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和大量外国资本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涌入,跨国业务往来在数量剧增的同时,业务往来形式也愈加繁多,除货物贸易外,资金借贷、技术转让、各种劳务提供在跨国业务往来中的比例不断增加。与此相应,除货款之外,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费用的项目和数额也越来越多。如企业向境外支付的费用项目:特许权使用费(指向境外企业购买无形资产使用权支付的费用)、佣金、研究开发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对这些费用的支付,如何在中国缴纳税金,税收政策的规定是不同的。如某企业准备与境外一设计公司签订一份设计合同,该业务全部在境外完成,就不需要代扣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号)“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除此之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外[1986]172号)第一条规定:“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都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从宽掌握,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暂免征税”,因此,该项设计全部发生在境外,公司无须在支付相关设计费用时代扣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如果境外企业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对其所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许其扣除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由境内企业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 如某企业准备与境外一设计公司的个人签订一份设计合同,如果这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设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如果个人在境外从事设计活动向国内企业收取的费用等,可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故个人在境外从事设计活动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3月15日国税函[2000]186号规定,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时,规定了需要出具不予征收营业税证明的收入项目。“劳务发生地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收入(如代理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培训费、广告费、佣金、手续费等)”对个人所得税规定了需要出具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证的收入项目:“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外提供劳务,其由我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因此,企业与境外个人签订的设计合同,个人在我国境外提供劳务,企业在办理付汇手续时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我认为如果是购因固定资产发生的安装费,不需要交纳税。

回答3:

如果每次的付款额不超过5万美金

回答4:

支付境外公司服务费不需要缴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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