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腹子能否要赔偿金?从相关法律规定回答。

遗腹子能否要赔偿金?从相关法律规定回答。
2025-04-14 00: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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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丈夫死亡,妻子怀孕待产,遗腹子的抚养费应否得到赔偿?此问题目前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一为丈夫死亡时遗腹子尚未出生,而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系指死者生前有扶养义务的人。二为,法律规定的死者生前有扶养义务的人应做广义理解,即不仅指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还指死者将来必然扶养的人,故应赔偿遗腹子的扶养费。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其司法实践下,应按照第二种观点办理。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
147.也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因为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均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此做了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适用继承丧失说,而对残疾赔偿金适用收入损失说,均系以赔偿受害人收入的补偿,既然补偿的是收入,被扶养人生活费自然系从受害者的收入中支出,从理论上讲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独立存在的理由,有重复赔偿之嫌。但因民法通则对此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无权通过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改变,故司法解释仍延续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直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从完全采纳了正确的理论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从赔偿项目中排除。但遗憾的是因争议太大且考虑到法律规定不宜过细,立法机关没有规定新的死亡、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而将这一任务留给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细化。
这一真空期导致了司法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一定混乱,各种判例都出现过。不久,高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明确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活残疾赔偿金。自此可以明确,一、今后不再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二、虽然不再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但并非意味着不赔偿这一费用。
这一问题由新的死亡、伤残赔偿金予以解决,新的死亡、伤残赔偿金涵盖了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自然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损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一规定较之民法通则的规定最明显之处就是少了“生前”二字。这一规定可以说是遗腹子抚养费的赔偿依据。
从实际效果看,死者如果不因此事故死亡且遗腹子顺利降生,则死者无疑依法有抚养义务。死者在遗腹子出生前即死亡,使胎儿出生后被抚养的权利确实收到损害无疑,此损失确实存在。有损害就有赔偿,遗腹子在出生后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回答2:

遗腹子能要赔偿金。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