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及延期
一、申请对象
长期探望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北京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京居留的外国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探亲人员,提交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持S1签证入境的,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可提交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或相关街道、派出所、政府机关单位人事部门、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相关公证等。
非持S1签证入境申请居留证件的,还应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在华期间生活费用和遵守中国法律担保(被探望人未满18岁的,由申请人自己担保)。如提交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其他因私事务申请居留证件的,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主义原因的证明材料。
非持S1签证入境申请居留证件的,如提交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 已满60周岁在北京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应当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来源证明(可提交本人名下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的存款证明)。
2. 在北京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陪护人员应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以及上述医疗机构开具的陪护证明。
(六)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提交北京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一)探亲人员,可以申请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最短不少于180日。
(二)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购房人员可以申请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陪护人员可以申请与被陪护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最短不少于180日。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以及延期居留证件的,可以由被探望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需提交工作证或介绍信,以及身份证件)代为申请。但出入境管理局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二)医疗机构等接待单位应当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申请材料均交原件核验并留存复印件(A4纸)。
(四)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还应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五、法规提示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二)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
(三)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