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十五条规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六个环节是: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治理的时限和要求、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和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
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
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
治理的目标和方案;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