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0年12月修改后的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俄语:Верхов́ный Совет́ Союза Советских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их Республик)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从苏联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并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它仍由人数相等、权利平等的联盟院(下院) (俄语:Совет Союза)和民族院(上院,后改名“共和国院”) (俄语:Совет Национальностей)组成。
联盟院从按地区划分的选区的人民代表和社会团体的人民代表中,根据加盟共和国或地区的选民人数选举产生。民族院从民族地区的选区的人民代表和社会团体的人民代表中,按下述名额选举产生:每个加盟共和国11名代表、每个自治共和国4名代表,每个自治州2名代表,每个自治专区1名代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每年更新两院1/5的成员。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过去的职权改为由苏联总统行使,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成为组织最高苏维埃的工作机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