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 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员工入职允许有试用期,试用期也是必须发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不采用试用期制度,也可以设立一定时间的观察期用以进行员工入职考核,但是不应该有无工资的观察期。因此,公司实行的三天无工资的观察期的规定是违反相关法律精神的。无论员工经过三天的观察期是否被录用,都必须计发工资。 然而,这件事虽然不合理,要想维权,就必须有公司此项规定的书面证据,否则很难获得行政部门、法律部门在裁定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