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是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
所谓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在我国政府系统的行政机构中,内设机构的层次一般不超过两层。
如国务院办公厅设有9个内设机构,分别是秘书一局,秘书二局,秘书三局,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督查室,电子政务办公室,人事司,行政司,财务室(副司局级)。
扩展资料
按照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依法设立下属的行政组织,但是,两者设立的下属机构并非都是派出机构。一般来说,人民政府设立的下属机构称为派出机关,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下属机构才称为派出机构。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中,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而派出机构则比较多,如公安局派出的派出所,工商局派出的工商所等等,不一而足。
内设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而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则不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是指一级政府机关的内部机构,如秘书处、综合一处、综合二处、督办处、建议提案处、新闻信息处、人事处、保卫处、行政处等就是某个省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的设置及职责都要经过同级政府编制委员会的“三定(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方案”审查批准的。
单位自己设置的下级机构,没有经人事局等上级机关核定和承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