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组建一个家庭,就应该相亲相爱,履行各自的义务,可是近年来,家庭暴力现象屡禁不止,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危害。一般来说,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受害者都是女方。那么,家庭成员被打到什么程度算家暴?这个问题笔者给了一些意见。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由此可见,只要是家庭成员采用了以上所述的手段,造成了伤害的后果,即构成家庭暴力,这与被打多少次,打到什么程度没有直接的联系。只要家庭成员用殴打、捆绑等方式限制其它成员人身自由的,对其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就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至于家庭成员被打到什么程度算家暴,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造成其它成员伤害的,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立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的定义:“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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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家暴的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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