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未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5-03-12 03: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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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未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仍可以是有效的合同,因为备案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但是备案与否将对工程款项的结算产生很大的影响。

相关法律条例如下。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订四十七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合同备案)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30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发叮单位应自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回答2:

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下所示。

1: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施工未办理备案手续,建设主管部门就会依据《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3:《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