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少有当庭宣判。不适宜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定期宣判:(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能当庭宣判;(2)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答复的案件,无法当庭宣判;(3)审判长与其他两名合议庭成员评议意见严重不一致时,尽管少数服从多数,但仍不宜当庭宣判,而应进一步合议或提交审委会讨论为宜;(4)易引起矛盾激化、涉及面广、影响大易引起不良社会后果的案件也不宜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