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已于2017年3月23日废除,但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针对两个标准的衔接问题,国家没有给出统一的解答,大部分省份的司法系统、法院系统,对于两标准如何适用给出了具体的解释。但是有些省份不同的地区,在法院系统做法都不统一,因此这个问题实在是不好给出具体的回答。
按照我所在地区的做法,是16年交通事故适用旧标准,17年以后的事故适用新标准。如果委托单位指定标准的,按照委托单位指定代表标准进行鉴定。
最好把这个问题交给律师解决吧,看能够按照民事诉讼法“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你一个最合理的结果。
至于说那个正确没法说,只能说会重视2018年的鉴定结果,因为2017年的鉴定有争议,不管是鉴定单位资质问题还是鉴定结果的问题,所以才重新鉴定。
你16年的事故应该可按老标鉴定!,也就是按照17年的结果鉴定。
18年做的鉴定标准是正确的。
新标4肋评不上,老标可以!你16年的事故可按老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