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对商誉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025-04-05 20:44:11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合并产生的商誉,在合并中并没有影响损益因此对应的不是所得税费用而是商誉。如果后续要转回递延所得税,对应的是所得税费用,因为此时是影响损益的。
详细解释:
企业合并中,按照会计规定确定的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或营业外收入。
这句话是说在免税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如果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等,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但是由于是免税合并,税法认的还是原计税基础,所以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但这时确认递延所得税时的对应科目应该是商誉或营业外收入,而不是所得税费用。因为合并产生的没有影响损益。

回答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
因会计与税收的划分标准不同,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计税时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从税法角度,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因在于:
  一是确认该部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意味着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价值量下降,企业应增加商誉的价值,商誉的账面价值增加以后,可能很快就要计提减值准备,同时其账面价值的增加还会进一步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
  二是商誉本身即是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之间进行分配后的剩余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一步增加其账面价值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