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一、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二、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