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不健全,工作重点不突出。当前,部分企业在纪检监察体制上还不完善,责任归属不清、传导不通畅,工作重点不突出。随着现代化企业的持续发展,有的公司更加注重财务、技术、经营、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控,逐渐在相关业务上形成了较完善的机制,但却忽视了对企业纪检监察机制的完善,主要表现在组织机构不健全、监督责任不明确、专业能力不充分、人员配备不到位等情况,较多使用兼职、临时人员从事纪检监察专业工作,这就与岗位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在监察规章制度方面,普遍存在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现象,缺乏理解,更缺少结合企业实际特点的针对性和创新性;没有广泛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没有兼顾群众的诉求,管理制度缺乏群众基础。部分国有企业在监督体制建设上也存在制度不完善、系统性协调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等缺陷,这已经成为影响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效果,甚至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掣肘。(三)企业内部纪检监察工作模式不清晰,机制不顺畅。部分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模式仍处于陈旧的状态,被动应付的情况多,主动预防的情况少。纪检监察的一项重要功能应当是防患于未然,在问题暴露之前及时发现,采取必要措施预防问题的出现,将不好结果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但在现实中,有些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大部分是通过事后调查完成的,不能事先清楚企业内的一些违法操作,及时避免风险。这样既增加了纪检监察工作开展的成本,同时对公司运营也会产生很大影响。而且,企业中普遍没有支持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向激励机制,不能很好地鼓励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这项工作,普通员工和纪检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就不能有效调动出来。企业的纪检系统就不能形成一个规范的操作模式,在工作中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良性作用,员工的相关权利也得不到充分保障,纪检监察工作的执行力就不能得到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