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上把这个物品按固定资产核算了,是按不得抵扣进项且没有抵扣进项税,这样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销售时得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没有按固定资产核算使用过的物品销售是不征缴增值税的。
条例中规定的免税在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解释,只有个人(指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按4%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4%减半征收。
扩展资料:
分类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6%。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6%。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纳税义务人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条例中规定的免税在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解释,只有个人(指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按4%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4%减半征收
这个意思是说:在会计上你把这个物品按固定资产核算了,是按不得抵扣进项且没有抵扣进项税,这样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销售时得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你没有按固定资产核算使用过的物品销售是不征缴增值税的。你没有抵扣,从全局来说那对方就就当是全缴纳啦,个人理解是这样的,仅供参考……
补充回答:回答的不明了吗,“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是免税的呀,如你不放心可到国税咨询一下呀……
这是一个优惠政策的规定。
固定资产销售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按4%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