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2、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现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4、第二十二条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人民银行贷款通则》61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定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6、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7、《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
二、分析
1、民间个人以自有资金借贷的,年利率在法定利率4倍以内的,予以保护,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但也不处罚。
2、根据现行的我国法律,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是不能贷款的,如果发生贷款,法律后果自然是合同无效,本金返还,利息理论上国家是要没收追缴的。而企业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是允许形成借贷关系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利息的四倍。
3、成立非法金融机构的,不仅利息没收,同时处以罚款。
4、从银行贷款,再转贷出去,数额较大的,以高利贷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想不特定多数人吸储的,再高利贷出去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6、现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用自有资金发放高利贷,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如果这样认定,那么,本金就是犯罪资金,要予以没收,同时还要处以罚金,并可能判刑。个人认为,这样的处罚,比转贷罪还重,是明显畸重,违背法律解释的逻辑解释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也违背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