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是否能提供相应的理论或者理论书籍可参考?
2025-03-05 0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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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概念不同

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担保中涉及到的。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

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对象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 是"后者"的拒绝,不安抗辩权 是“前者”的拒绝

先诉抗辩权一般不放在一起比较 而是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三个一起.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产生条件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是得对方有先履行的义务,自己后履行的权利。
而不安抗辩权是怀疑对方没有能力履行义务而使自己权利受损时行使的。

扩展资料:

一、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回答2: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里的吧。假设甲向乙借款五万元,丙作为保证人约定以一般保证方式为甲保证这笔债务。等到债务到期后,按照法律规定,因为是一般保证,所以保证人丙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如债权人乙未向债务人甲主张债务,直接向丙要求替甲归还五万元本息的,丙可以提出自己有先诉抗辩权,要求乙先向甲主张债务,不能实现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里,履行义务有先后之分,应该先履行的那方因为对方可能到时无法履行给付,所以提出不安抗辩权,使得自己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不属于延迟履行也不属于违约。假设甲乙约定,甲以五十万元向乙购买五十台冰箱,甲先付款,乙收到款项后交付冰箱。在甲付款前,乙因为质量问题被曝光。甲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认为乙到期无法提供合格冰箱,所以自己暂不支付价款,由此甲的行为不属于违约和迟延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也叫顺序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的那个没履行或履行不到位,但是要求后履行的那个履行责任。则后履行的一方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回答3:

简单的说:先履行抗辩权 是"后者"的拒绝
不安抗辩权 是“前者”的拒绝

先诉抗辩权一般不放在一起比较 而是和同时履行抗辩权 他们三个一起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
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
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合同法》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回答4:

高校法学教材《合同法》,里面对三种抗辩权释义非常清楚,任何新华书店均有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