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售款/1.04)*0.04/2
按含税销售额的4%征收率换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