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取名字限制: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5、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6、“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7、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8、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以及第十八条: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1、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4、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1、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2、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http://baike.baidu.com/view/2266688.htm)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还有 第十八条 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p.s.楼上说的只是极少部分的内容。
个体户工商注册起名应遵循以下规则:
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名:在农贸市场或批发市场内经营的商户,多数是以摊位号来区别彼此的,并没有具体的商号名称。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也可以委托下一级的工商所来办理登记。
2、经营者姓名可作字号,不得用“中国”等字词: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3、名称相同者先到先得,擅用他人名称将罚款: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先到先得。因此,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时,如果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将不予核准登记。
个体户法律地位: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账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
个体户工商注册起名应遵循以下规则:
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名:在农贸市场或批发市场内经营的商户,多数是以摊位号来区别彼此的,并没有具体的商号名称。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也可以委托下一级的工商所来办理登记。
2、经营者姓名可作字号,不得用“中国”等字词: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3、名称相同者先到先得,擅用他人名称将罚款: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先到先得。因此,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时,如果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将不予核准登记。
个体户工商注册起名应遵循以下规则:
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名:在农贸市场或批发市场内经营的商户,多数是以摊位号来区别彼此的,并没有具体的商号名称。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也可以委托下一级的工商所来办理登记。
2、经营者姓名可作字号,不得用“中国”等字词: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