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几年后,还能不能告老板。

2025-04-04 15: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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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在受伤之日一年之内并没有到社保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话,那么就超过了工伤认定时效,是无法告老板的。但是如果老板愿意履责的话,还是可以走人损的。
  具体参考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回答2:

  1. 很遗憾,你说的这种情况无法通过工伤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一年申请时效的,劳动部门将不予受理。

  2.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之规定,对人身伤害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所以你的受伤也超出了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3. 但是,对人身伤害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的计算,现在还是有一定的分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4. 以我个人的经验来看,估计法院不会受理。建议找个律师咨询一下,看能否通过人身伤害赔偿得到一定的补偿。

回答3:

已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