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和公司有什么区别?
1、属性不一样: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组织形式不一样:企业存在三类基本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而公司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3、分类不一样:企业的分类方法非常多,导致企业的分类也非常复杂多样,例如以投资者的地区不同分为,就可以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公司的分类则相对简单,常见是有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而划分、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不同而划分等。
扩展资料:
企业历史沿革:
现代汉语中“企业”一词源自日语。与其它一些社会科学领域常用的基本词汇一样,它是在日本明治维新后,大规模引进西方文化与制度的过程中翻译而来的汉字词汇,而戊戌变法之后,这些汉字词汇由日语被大量引进现代汉语。(与企业一词在用法上相关与相似的,还有“业务”一词)
在中国大陆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是与“事业单位”平行使用的常用词语,《辞海》1978年版[2]中,“企业”的解释为:“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单位”;“事业单位”的解释为:“受国家机关领导,不实行经济核算的单位”。
公司历史沿革:
萌芽时期
在公司出现以前,个人独资企业是最典型的企业形式;与独资企业并存的是各种合伙组织,当时的合伙组织中最典型的就是家族经营团体。
在公司产生以前,合伙组织都没有取得法人的地位,但是却有其他的一些法人团体出现。这种情况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寺院等宗教团体、养老院等公益慈善团体都取得了法人的地位。
到了中世纪,有一些贸易团体取得了法人的资格,尤其是其中从事海外贸易的组织。在中世纪英国,这样的组织享有相对合伙更大的独立性。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司
百度百科-企业
1、属性不一样: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组织形式不一样:企业存在三类基本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而公司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3、分类不一样:企业的分类方法非常多,导致企业的分类也非常复杂多样,例如以投资者的地区不同分为,就可以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公司的分类则相对简单,常见是有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而划分、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不同而划分等。
事业与企业
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企和私企。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公司和企业的区别有:
1、属性不一样: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组织形式不一样:企业存在三类基本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而公司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3、分类不一样:企业的分类方法非常多,导致企业的分类也非常复杂多样,例如以投资者的地区不同分为,就可以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公司的分类则相对简单,常见是有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而划分、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不同而划分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企业
百度百科-公司
1、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它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2、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具体表现为: (1)集团是一种发挥群体优势、创造更大生产力、实现规模经济而形成的经济联合体,集团的成员单位在二个以上。 (2)集团的成员单位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独立行使权利,独立承担义务和责任。集团的核心单位须是经济实体。集团及其他成员单位不因其中一个成员单位的经营活动而承担责任,有利于分散经营风险。 (3)集团管理机构或集团总公司(母公司)基于股权持有或协议约定,对集团成员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效益。这种管理和协调从本质上属于经济活动。集团成员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经营管 理的独立性,但并不影响成员单位的独立法人地位。(4)集团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不能作为具体民事活动、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以集团名义进行的具体民事活动、经济活动,其权利义务的最终承担者是集团总公司(母公司)或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