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
社会保险是由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管理,住房公积金由我中心管理。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政府《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应该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12%,个人与单位一致。职工退休后,可全额提取公积金。
有关社保的问题,建议向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咨询。
关于社保比例,应该是:
养老:单位20%,个人8%
医疗:单位9%+1%,个人:2%+5元
生育:单位1%
失业:单位2%,个人1%
工伤:单位1%。
一、公积金补交的流程:
单位经办人正确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两联)(此表可在网上下载)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联),(此表可在网上下载)并加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
单位经办人携带填好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及支票或现金到办事处进行补缴登记;
登记完成后,中心柜员将加盖结算印章的《委托收款专用凭证》第二、三联、《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单位联、《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单位联及支票(现金)交由单位经办人到银行窗口存款;
银行窗口收妥款项后,在《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上加盖银行收讫印鉴,返单位经办人作为记账凭据。
二、据国家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