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毫克/升。
我国饮用水硝酸盐项目旧标准规定为20毫克/升(GB5749—85),2006年的新标准修订为10毫克/升(与美国相同),考虑到全国各地的具体情况,又特别规定在使用地下水等条件受限时可放宽至20毫克/升。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为了解水受污染程度和变化情况,需对水样进行紫外吸收光谱分布曲线的扫描,如无扫描装置时,可用手动在220~280 nm、每隔2~5 nm测量吸光度,绘制波长-吸光度曲线。水样与近似浓度的标准溶液分布曲线应类似,且在220 nm与275 nm附近不应有肩状或折线出现。
水样采集后应及时进行测定,必要时应加硫酸使pH<2。保存在4℃以下,在24 h内分析。
含有有机物的水样,而且硝酸盐含量较高时,必须先进行预处理后再稀释。
当水样中含有Cr6+时,絮凝剂应采用氢氧化铝,并放置0.5 h以上再取上清液供测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硝酸盐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生活饮用水 标准出新规
我国饮用水硝酸盐项目旧标准规定为20毫克/升(GB5749—85),2006年的新标准修订为10毫克/升(与美国相同),考虑到全国各地的具体情况,又特别规定在使用地下水等条件受限时可放宽至20毫克/升。
我国饮用水硝酸盐项目旧标准规定为20毫克/升(GB5749—85),2006年的新标准修订为10毫克/升(与美国相同),考虑到全国各地的具体情况,又特别规定在使用地下水等条件受限时可放宽至20毫克/升。
境内部分供水点硝酸盐氮超标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1、化肥农药使用过量。
化肥使用强度高,农药使用量多,农作物产生的副产品较多,有长期积累渗入地下形成地下水污染的可能。
2、养殖业产生污染。
镇内小型养殖场无序发展,数量众多,粪便处理不规范,易造成地下水污染。三是垃圾和生活污水污染。垃圾乱丢、污水乱倒等不文明行为还没有完全根除,特别是垃圾随地掩埋,易造成地下水污染。
过量摄入高硝酸盐氮的水或食物会引发消化道癌症或者肝癌。硝酸盐进入人体后有部分会转变为亚硝酸盐,尤其是出生后三个月内的婴儿,会在消化道内将硝酸盐完全转换成亚硝酸盐(成人及儿童约转换10%),因此硝酸盐对三个月内的婴儿危害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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